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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磁选厂行政许可详情
许可编号 豫环审〔2014〕2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磁选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豫环审〔2014〕208号
许可类别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决定日期 2014-05-22 有效期 2023-04-19至2103-04-19
许可机关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当前状态

有效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新县苏河镇,矿区面积0.36平方公里,设置1套露采系统,开采3个矿体,设计利用储量48.25万吨,开采规模8万吨/年,服务年限6年,基建期1年。项目总投资672万元,环保投资87万元。nn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nn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请你单位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nn(一)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扰动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加强地表变形观测,如地表变形影响农田耕作、村庄房屋安全,应及时采取措施。矿山基建期、运营期和闭矿期,要严格落实国家水土保持和矿山生态恢复的相关规定,做好矿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nn(二)做好固体废物处置。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民采遗留废石场的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基建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废石应尽可能用于修路和填垫场地,剩余部分全部送往项目废石场堆存。基建期、运营期剥离表土集中堆存,用于生态恢复土源。废石场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按规范建设拦渣墙等防护措施。nn(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做好水文地质勘查和涌水防治工作,控制地下水疏干影响,加强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工作,及时解决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饮水问题。nn(四)落实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降尘、降噪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产生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nn(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nn四、项目完工后,须向我厅提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