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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八里畈镇芳馨茶厂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处罚﹝2022﹞0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八里畈镇芳馨茶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 当事人于2013年8月22日注册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我县区域内一家合法的茶叶(绿茶、红茶、花茶、铁观音、普洱茶、乌龙茶)代用茶生产分装,销售企业。据当事人叙述,因当事人不懂产品营养标签标注项目的计算方法,其生产“信香园苦丁茶”、“信香园胎菊花”两种产品时外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的具体数值是参照其他厂家生产同类产品而标注的。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生产“信香园苦丁茶”300袋,成本价6.00元/袋,销售价6.5元/袋;生产“信香园胎菊花”300袋,成本价6.00元/袋,销售价6.5元/袋,上述两种产品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我局未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900元,获取违法所得为30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市监罚则改〔2022〕0506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已销售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 罚款金额(万元) 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