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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鑫龙加油加气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2﹞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鑫龙加油加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0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