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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食罚﹝2020﹞00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事由 2020年3月4日上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后依法对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冻库存放的冷冻肉标明“带骨绵羊”,澳大利亚产品,企业代码:2309,生产日期:2019.11.08,可食用期18个月,净重:13.86公斤,批次:20191108,产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达博士,现存5件;标明冷冻“带头带壳生南美白虾”产品规格:30-40,生产日期:2019.10.02,保质期:2021.10.02,原产国:厄瓜多尔,净重9Kg,工厂注册号:649,现存:24件;标明产品的名称:“绵羊腹排”,产品批号:190617,原产国,澳大利亚那威沙,朱尼新南威尔斯州,工厂编号:90,保存期限18个月,净重:20.45Kg,生产日期:2019-06-17,现存3件;标明“冷冻猪中段”,原产地:德国,生产商:西肉集团德国克斯费尔德,48653,斯多克姆2号,规定:A级,净重:29.58,生产日期:2019年09月21日,有效期至2021年09月20日,现存3件;标明产品名称:冷冻去骨牛肉,牛腩,生产日期:2019.05.15,保质期24个月,批号:29601405190000,原产地:巴西圣保罗保定斯塔,工厂注册代码:SIF2960,现存1件;标明澳大利亚产品,“牛臀腰肉心”,批次号:2019.12.10D2,上述六种肉制品现场均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2.该公司冷藏柜分装销售的标明“小虾仁”包装日期:2020.02.24,保质期:365天,制造商:武汉劲浪水产品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岸路10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4201024857。食品大包装原信息:食品名称:抽肠虾仁,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执行标准:Q/WJL0001S,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19.10.05,熟挑肠虾仁61/70,该小虾仁伪造生产日期,现存9袋;3.该公司销售的标注生产厂家:安国新馨飘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普洱”14瓶,“大麦茶”14瓶,“柠檬片”18瓶、“纹股蓝”46瓶、“山楂”25瓶、“苦荞”10瓶、“胎菊”3瓶、“桃花”2瓶、“荷叶”30瓶、“小青柑”2瓶、“花果茶”7瓶、“婺源黄菊”1瓶、“陈皮”1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仓库存放的胎菊5Kg、苦荞麦3包、花菊4包、普洱3包、小青柑1包、信阳毛尖23盒,无任何标识,现场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4.该公司销售的花生米、黑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现存各5Kg。现场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该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卖场销售标注的供应商:河南万尔众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金路59号,电话:17638182318,“草寇(简)”重量:0.126Kg,单价57.60元/Kg,包装日期:2019-11-29,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19-08-05,经营者:新县西亚丽宝广场,地址:新县潢河北路。经查该产品属过期商品。6.该公司五楼食品操作加工间发现制作好的馒头存放在走廊上,无任何防护设施,没有专用更衣间,操作间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窗户上没有安装纱窗设施。 罚款金额(万元) 7.094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罚内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