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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医保执罚决字〔2024〕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人民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23419485270E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康继根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处罚事由 (一)重复收费 (二)将非医保支付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三)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四)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五)串换诊疗项目 (六)丙类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七)中医治疗项目无辩证施治及治疗记录单 罚款金额(万元) 124.2629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8 处罚有效期 2024-06-18
公示截止期 2027-06-18 处罚机关 新县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MB1983192N 数据来源单位 新县医疗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MB1983192N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及实施细则第三项从轻处罚规定:“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
处罚内容 (一)分解、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超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