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光山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新县南城加油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光山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新县南城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404A7AX2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永超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4 年 7 月 16 日,我局在对光山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新县南城加油站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 3 号加油机内储存 92 号汽油,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下从事加油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 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12.0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30 处罚有效期 2026-08-30
公示截止期 2027-08-30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 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 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壹拾贰万零贰佰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备注 单项罚款10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