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新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恒固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D1HTN69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薛春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4 年 7 月 3 日,该单位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 况下,擅自在信阳市新县浒湾乡郑店村开工建设年产 200 万吨建 筑用石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 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3.696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6 处罚有效期 2026-11-06
公示截止期 2027-11-06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