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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 产品的通知
专栏国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河南  |  发布时间: 2017-01-20
 济发改财经【2016】228号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关于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机制的通知》(济信办〔2016〕9号)、《济源市公共信用信息评价暂行规定》(济信领〔2016〕1号)等文件,现就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产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应用领域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一般项目招投标、确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过程中,应当查询投标方信用信息记录,也可要求投标方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将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依据。
 
  二、查询方式
 
  (一)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端授权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信用济源”网站(www.jyxyw.gov.cn)查询或到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服务窗口查询;同时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二)非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三)鼓励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选择参照上述方式查询。
 
  三、使用方式
 
  (一)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第三方信用报告应当由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信用评价机构出具。
 
  (二)公共资源评价规则中,对联合激励对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积分达到AA(含)级以上和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予以适当信用加分。
 
  (三)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定标时若多家最低报价相同,以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或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中确定中标人。
 
  (四)采用企业信用等级限入制度。在招标公告中,本辖区企业信用等级BBB(含)级以下的,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报名;凡列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的,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其他限制参与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监督管理
 
  (一)第三方征信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业务。企业对第三方信用报告存在错误或有异议的,可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查实属于第三方信用机构责任的,由第三方信用机构重新作出评价,并对第三方信用机构进行警示;一年内警示3次的,暂停使用该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责令进行整改。
 
  (二)第三方征信机构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应企业要求出具较高等级信用报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一经发现,3年内限制该第三方征信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较高等级信用报告的企业,3年内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第三方征信机构和涉事企业失信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济源”、“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济源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规定》(济信领〔2016〕5号)文件要求,向市信用办或提供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有关程序限期办理。
 
  (四)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实施的信用加分、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限制措施等情况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报市信用办;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报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