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信领〔2022〕1号
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暂行规定》已经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6日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济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基于济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筒称信用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对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济源市户籍的自然人进行公共信用状况分析评价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各类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是用于标识标明受评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等级的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作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各类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保证,仅作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依据。
第三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审慎、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条 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原则和评价方法,承担评价体系搭建、评价模型开发和维护,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更新共享及异议处理。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六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默认初始分值为100分;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初始分值为1000分。评价指标包括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
第七条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信用水平从高到低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数100分(含)以上的,为优(A)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高,评价期内未发现公共信用负面记录或综合信用评价得分高,信用综合状况极好;
90分(含)以上低于100分的,为良(B)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较高,评价期内最多存在少量不严重负面记录或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较高,信用综合状况良好;
70分(含)以上低于90 分的,为中(C)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一般,评价期内存在负面信用记录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较多;
70分以下的,为差(D)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差,评价期内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结果为差级。
第八条 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信用水平从高到低划分为诚信(A+)、优(A)、良(B)、中(C)、差(D)五个等级。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数1100分(含)以上的,为诚信(A+)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极高,信用综合状况极好;
1000分(含)以上低于1100分的为优(A)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高,信用综合状况很好;
900分(含)以上低于1000分的,为良(B)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较高,信用综合状况良好;
700分(含)以上低于900 分的,为中(C)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一般,评价期内存在负面信用记录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700分以下的,为差(D)级,代表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水平差,评价期内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结果为差级。
第九条 企业和自然人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的,直接评为差(D)级;移出联合惩戒名单后,重新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自动更新。
第十一条 评价所采用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时效期间(包括法定披露期限、实际更新周期等)以内,时效期间不明确的,原则上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使用三年。
以下信息不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一)被撤销或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二)在时效期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用于信用评价的信息。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企业和自然人可通过信用中国(河南济源)网站、信用济源 App等渠道免费查询自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经信用主体授权后可由他人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信用平台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共享,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可通过信用平台共享页面获取评价结果,综合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本行业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嵌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市场主体的抽查频次。对在济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外注册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可参考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推广应用包含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信用报告。企业和自然人可通过电子政务自助终端自助打印包含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补助、发债审核、评优评先等政务服务和经济活动中,可对信用等级为“优(A)”的企业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信易+”等激励措施,合理降低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良(B)”级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抽查;对“中(C)”级企业可适当提高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差(D)”级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依法依规限制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
在行政管理、“信易+”、 授予表彰荣誉、获得资质资格等领域,对诚信(A+)个人采取激励措施;信用等级为“优(A)”的自然人视有关制度规定采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自然人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不适用于信用惩戒。信用报告中注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应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可通过市信用平台或“信易贷”平台获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为“优(A)”的信用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提供利率优惠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利用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市场信用评价,创新开发信用信息应用新领域和新场景,促进市场化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信用办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如需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对确属错误的,要重新对其进行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要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数据或重新作出评价。
异议处理期间,市信用办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异议处理完毕后取消标注。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信用平台根据更新后的信用信息调整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个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一览表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附件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个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一览表
评价类别 | 信息项 | 积分指标 | 加减分 | 备注 |
一、诚实守信信息 | 志愿服务信息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 | +5 | 该项最多加50分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 | +10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 | +20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 | +30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 | +50 | |||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信息 | 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每10小时 | +10 | 该项最多加50分 | |
拾金不昧信息 | 拾金不昧金额1000(含1000)-5000元的 | +20 | 该项最多加200分 | |
拾金不昧金额5000(含5000)-10000元的 | +50 | |||
拾金不昧金额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 | +100 | |||
献血信息 | 献血量200(含200)ml-400ml的 | +10 | ||
献血量400(含400)ml以上的 | +30 | |||
一、诚实守信信息 | 捐款捐物信息 | 捐款(含捐物价值)100(含100)-1000元的 | +10 | 该项最多加200分 |
捐款(含捐物价值)1000(含1000)-5000元的 | +20 | |||
捐款(含捐物价值)5000(含5000)-10000元的 | +50 | |||
捐款(含捐物价值)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 | +100 | |||
表彰、通报表扬信息 | 受到表彰、通报表扬的(市级) | +20 | ||
受到表彰、通报表扬的(省级) | +50 | |||
受到表彰、通报表扬的(国家级) | +100 | |||
联合激励信息 |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 +100 | ||
其他诚信守信信息 | 其他守信行为情况按次加分 | +10 | 该项最多加50分 | |
二、失信信息 | 欠缴税款、欠贷信息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 -50 | |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 | -50 | |||
弄虚作假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考试中作弊及弄虚作假的,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的,虚假申报、虚假承诺、虚假投诉举报、虚假诉讼的 | -100 | 每次减10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二、失信信息 | 信用承诺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影响后果较轻的给予减分。 | -50 | 每次减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影响后果较重的给予减分。 | -100 | 每次减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减分。 | -200 | 每次减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司法执行信息 | 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 ||
行政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行政处罚信息 | 根据有关部门对个人进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 | 每次减20分,该项最多减100分 | |
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50 | 每次减5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0 | 每次减20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二、失信信息 | 行政强制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 | -100 |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党纪处分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 -80 | |||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 -200 | |||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 | -300 | |||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 -400 | |||
政务处分信息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记过处分的 | -80 | |||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 | -100 | |||
受到降级处分的 | -150 | |||
受到撤职处分的 | -200 | |||
受到开除处分的 | -300 | |||
二、失信信息 | 其他失信信息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20 | 每次减2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直接降至D等级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组织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直接降至D等级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直接降至D等级 |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直接降至D等级 |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直接降至D等级 | ||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直接降至D等级 |
备注:对存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个人信用等级直接降至D级,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后重新计算个人信用得分。
附件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评价类别 | 信息项 | 积分指标 | 加减分 | 备注 |
基本情况 | 主要相关人员信用 | 董监高、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15 | 该项最多减15分 |
守法履约 | 存续年限 | 存续年限3年(含3年)以上5年以下 | 1 | |
存续年限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 | 2 | |||
存续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 | 3 | |||
经营异常 | 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的 | -10 | ||
抽查检查 | 被有关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不合格或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检查数量给予减分 | -2 | 每次减2分,该项最多减10分 | |
知识产权 | 根据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给予加分。 | 1 | 每次加1分该项最多加5分 | |
行政处罚 | 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2 | 每次减2分,该项最多减10分 | |
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10 | 每次减10分,该项最多减50分 | ||
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 | 每次减2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守法履约 | 合同履约 | 根据有关部门记录的企业发生合同违约的数量给予减分 | -5 | 每次减5分,该项最多减10分 |
红名单 | 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诚信红名单的数量给予加分。 | 10 | 每次加10分,该项最多加20分 | |
信用承诺 | 对违背信用承诺,影响后果轻微的企业给予减分。 | -5 | 每次减5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对违背信用承诺,影响后果一般的企业给予减分。 | -10 | 每次减1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对违背信用承诺,影响后果严重的企业给予减分。 | -20 | 每次减20分,不设置减分上限 | ||
司法判决 | 根据法院判决,按照企业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次数给予减分。 | -10 | 每次减10分,该项最多减50分 | |
社会责任 | 损害员工权益 | 有企业拖欠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行为的给予减分。 | -10 | 每次减10分,该项最多减50分 |
慈善志愿荣誉 | 根据企业开展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的次数、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给予加分。 | 5 | 每次加5分,该项最多加20分 | |
安排部分群体就业 | 根据企业主动安排残疾人、转业军人就业的情况给予加分。 | 5 | 最多加5分 | |
信用评价 | 信用评价 | 根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优秀或同级别给予加分。 | 5 | 该项最多加10分 |
河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秀给予加分。 | 5 | |||
附加信用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直接判为差级 | 直接判为差级 |
备注: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至差级,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后重新计算企业信用得分。
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