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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专栏典型案例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18-11-28

上海法院2018年度执行失信

  联合惩戒十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徐某申请执行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二 赵某等申请执行莫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泛成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沈某申请执行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七 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吴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 刘某申请执行殷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

  徐某申请执行邹某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徐某因与邹某、林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经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83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邹某、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本金1263467元及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以年利率18%计算的相应利息等。

  邹某、林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黄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邹某、林某共同购买闵行区虹梅路2989号某层全幢花园住宅,并于2018年7月3日共同至闵行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虹梅路2989号某层房屋的转移登记。经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出两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故自动进行锁定,因而两人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邹某、林某知悉后立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2018年7月11日两人再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机构于7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典型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当事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然后系统进行自动锁定,限制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同时,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经黄浦法院核实反馈,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邹某、林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极大地推进了破解“执行难”工作的进程。

  案例二

  赵某等申请执行莫某

  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莫某等因租赁虹口区宝安支路房屋与他人发生租赁合同纠纷,经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莫某赔偿给赵某等各项费用共计64471元。但莫某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虹口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2月,被执行人莫某购买普陀区常德路1258弄25号某房屋,并至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经系统自动比对识别而被锁定,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后被执行人莫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虹口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2018年9月,莫某再次至普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于2018年10月8日完成登记。

  典型意义

  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当事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然后系统进行自动锁定,限制当事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同时,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经虹口法院核实反馈,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莫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极大地推进了破解“执行难”工作的进程。

  案例三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申请执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因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64,072.02元、逾期利息54,451.40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的逾期利息及贷款服务费1,466.52元等。

  王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上报上海法院网曝光台,曝光其失信情况。后王某某提交新能源汽车购车资格申请,市经信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在信用平台中由市高院曝光台记录为失信人员,遂拒绝王某某的新能源车购车资格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上海法院网曝光台,向全社会曝光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在当事人申请购买新能源车资格审查中,市经信委经信用平台联网查询获知其失信情况,否定其新能源车购车资格,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四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

  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傅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05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6,000元等;傅某对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傅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情况。后傅某提交新能源汽车购车资格申请,市经信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傅某在信用平台中记录为失信人员,遂拒绝傅某的新能源车购车资格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上海法院网曝光台,向全社会曝光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在当事人申请购买新能源车资格审查中,市经信委经信用平台联网查询获知其失信情况,否定其新能源车购车资格,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五

  泛成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4年,原告泛成公司与被告慧全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诉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慧全公司应向原告泛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37630.52元及相应利息。

  因慧全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泛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慧全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后,原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执行中,凭借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的通力配合,执行法官全面掌握了陈某近五年来的出入境记录,发现陈某因为业务原因,经常往返于东南亚各国。

  果然,近3年的限制出境措施让陈某极其不适,有一次,陈某出于侥幸心理尝试直接出境,最后被上海边境干警制止并训诫。

  这3年里,上海边检及海事法院的干警每隔3个月就要对陈某采取一次续控措施,久而久之,从执行法官与陈某电话沟通情况看,陈某主动履行的概率越来越大。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为被执行人。虽然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显然陈某已明显感受到了执行压力。

  通过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均有执行和解的意向,执行法官乘胜追击,就各方的利益诉求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了双方均较为满意的和解方案,案件最终于2017年12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从执行过程中不难发现,限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出境是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重要利器。

  为了更好的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上海海事法院将2016年以来终结本次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200多人进行了梳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更是为法院开放了查询绿色通道,高效反馈了所有法定代表人的出入境信息。

  上海边检干警尽职尽责,有效制止了多名被执行人侥幸出境的情况。2016年至今,已有数十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最终迫于限制出境的压力选择主动履行债务。

  案例六

  沈某申请执行曹某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2010年9月23日,曹某向申请执行人沈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1年9月30日曹某又向沈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二份,并约定借款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4日,被告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还款期限届满,曹某未还款。金山法院经(2012)金民三(民)初字第935号判决书判决曹某向沈某还款人民币30,000元;周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曹某、周某到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沈某遂向金山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沈某归还30,000元欠款。但被执行人曹某、周某以无正当职业、无收入来源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债务以达到拖延、抗拒执行目的。

  后执行法官开始查找被执行人曹某、周某,发现曹某、周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查询其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登记信息,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金山法院又对被执行人曹某、周某限制其高消费,但两被执行人一直都未履行,案件执行陷入难以执行的窘境。

  2018年8月24日,金山法院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金山法院与金山公安分局的失信惩戒部门联动机制,执行法官去派出所调取相应两被执行人头像,同时将两被执行人头像、案号、案由、未履行金额、身份证号及个人地址公开曝光在辖区内“金山法院”以及“i金山”微信公众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名单》(第二十八期)。

  后两被执行人在看到相关曝光信息后,主动联系法院提出归还30,000元欠款,两被执行人还款后,法院也立即撤销对该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终获执结。

  典型意义

  本起案件执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曝光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从侧面对其起到惩戒作用,警示其再执迷不悟必将成为“过街老赖”,人人鄙视。

  为进一步发挥失信名单制度在促进个案的有效解决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功能和作用,金山法院不断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助执行联动,共同会签《金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协助执行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金山公安分局成立“区公安分局协助执行工作室”,进一步推进实现失信惩戒部门联动,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

  案例七

  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05,443.60元及2015年7月20日至还款日的逾期利息等。

  届期,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青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情况。

  后该公司于2018年9月两次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住建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信用平台中记录为失信人员,遂取消该公司的招投标资格。该公司得知系被纳入失信之缘故,遂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后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市住建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比对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拦截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平台联合惩戒子平台,被执行人两次参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都被拦截限制。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同时,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经青浦法院核实反馈,除该起买卖纠纷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被执行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浦法院的其他案件也在积极履行中,极大地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的进程。

  案例八

  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81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2,400元及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约定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需再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

  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其失信情况。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委提交申请许可事项被拦截,市住建委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信用平台中记录为失信人员,遂多次拒绝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许可事项。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市住建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比对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拦截并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平台联合惩戒子平台,被执行人多次申请许可事项均被拦截。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惩戒范围不断扩大,进一步发挥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

  案例九

  吴某申请执行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吴某同宋某某原系朋友关系。宋某某于2015年间陆续向吴某借款总计90万元。但宋某某到期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故吴某于2017年3月起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

  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判决要求宋某某向吴某归还借款90万元以及从2016年12月16日起算的逾期利息。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于2018年4月向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立即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证券、网上电子银行等情况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但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网上电子银行存款,也没有车辆和房产登记,其在上海登记的住所为空挂户口,本人已经离开上海不知所踪。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宋某某,或通过12368短信系统向其发送短信,但宋某某均拒绝接听电话,也从不回复短信。

  执行法官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被执行人宋某某也不为所动。执行法官另委托被执行人宋某某户籍所在地即湖南某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但也未能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配偶吴某某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管,收入丰厚,具有履行能力。但吴某某并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也不愿意配合执行法官联系宋某某或代为清偿债务。

  但被执行人宋某某同吴某某育有两名子女,均在上海协和双语高级中学就读。该学校为私立学校,且学费高昂。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吴某某以及被执行人宋某某对于两名子女的前途十分在意,有送子女出国的计划。

  执行法官即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以限制被执行人宋某某两名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为抓手,对被执行人宋某某最为在意的关键问题予以精准打击,使其感受到执行压力,促使其清偿债务。

  对此,执行法官同上海协和双语高级中学校长取得联系,于2018年8月24日到该校同校长谈话,并向该校校长递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协助本院建议被执行人的两名子女转入公立学校就读。

  该校在接到本院通知书后,向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吴某某发送了通知,告知其应当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否则自行落实两名子女的转学事宜。

  该措施采取后,被执行人配偶吴某某即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希望同申请执行人吴某协商债务清偿问题。2018年9月4日,被执行人配偶吴某某到本院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并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2018年9月30日,吴某某如期足额支付了第一期的还款。

  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该受教育权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非享受高端私立教育服务的权利,因此要求被执行人的子女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采取后不得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不侵犯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该措施并非针对子女采取的执行行为,而是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法律结果。子女所享受的私立教育属于被执行人为子女购买的服务,属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故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能继续为其子女购买此种教育服务,从而导致子女不得享受这种服务。

  打赢破解“执行难”的战役,不仅要面对已经熟悉的情况,更要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必将拓展执行手段、增强执行威慑力,真正实现破解“执行难”。

  案例十

  刘某申请执行殷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殷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12年起殷某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胜诉,2016年7月,殷某第三次起诉离婚,经杨浦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随刘某生活,殷某自2016年8月起应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1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刘某前欠抚养费30,000元。

  因殷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于2017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3,600元,但被执行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存款200余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固定工作。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5月、8月、11月、2018年2月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元、7,000元、8,000元、8,000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截止2017年12月底被执行人仅支付8,600元,尚余25,000元未予支付。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杨浦法院于2017年12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4月,被执行人到院陈述,称其已经找到工作,但新工作因为出差报销事项等需要办理银行信用卡,因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卡审核无法通过。执行法官告知其除非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否则无法屏蔽其失信信息,且其现在既然已经找到工作,法院将去其单位逐月扣划其工资收入。2018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到庭缴纳全部欠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利用限高令、失信被执行人、边控等惩戒措施,使得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本案中,原本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申请法院暂不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仍无履行压力,未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感受到了生活、工作的不便,尤其信用卡等金融方面限制,故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上海法院2018年度“执行不能”

  五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李某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家具厂、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二 蓝某申请执行施某、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陆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案例四 刘某申请执行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借贷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李某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家具厂、

  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奉贤法院)

  基本案情

  一、公司倒闭工伤费用难要回

  李某某在上海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木工车间加工木料时,其右手手指不慎被电刨刀刨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家具厂支付了治疗的相关费用。后经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4年6月3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李某某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后因此工伤涉诉,经依法判决,家具厂给付被告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诉讼费等合计100921.5元。

  因家具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第一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家具厂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李某某支付100921.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有回复,法院信件被退后,退回理由为在被执行人注册地址无法找到家具厂。

  执行法官随即实地查看,发现的确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家具厂,经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家具厂因不符合上海环保政策等原因,已经实际上不经营,被执行人投资人张某某也已经回到老家江苏。

  加上,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也未能查询到家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对被执行人家具厂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将执行过程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提供,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被执行人患病生活困难

  之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又通过执行裁判程序,追加了家具厂个人投资人张某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对上述案件的恢复执行。

  奉贤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除了某银行账户中有4000多元外,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随即告知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自行前往被执行人张某某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在法院出具调查令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调查到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江苏的实际居住地,执行法官随即安排时间前往调查。

  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腹部刚做过手术,尚在恢复期,还患有乙肝,目前只能靠做一些木材零工和农村低保生活,无其他稳定生活来源;张某某妻子也患有乙肝,靠在外打工生活;他们还有一个读大学的女儿,在亲戚接济下才有能力读书。

  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账户中的4000多元予以扣划,并将上述法院调查到的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过程告知申请人后,恢复案件再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在全国大力破解“执行难”过程中,应注意“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准确区分,不能将二者简单的进行混同:

  破解“执行难”是法院的一种庄严承诺和一项社会责任,但是“执行不能”是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依法查控,并且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必要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

  上述案件经过法院两次执行程序:第一次执行程序,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某家具厂已经实际不再经营,无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等实体财产和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资产可供法院依法执行,该厂实际上已经属于“僵尸企业”;第二次执行程序,经法院依法查询及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自身及家庭财务有限,自身及家人还存在患病情形,仅能靠农村低保、做零散伙计和家人在外打工维持基本生活,无明显的清偿能力。

  至此,目前被执行人企业和个人都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该案件实际上已经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不能归入“执行难”的范畴。

  供稿人:朱跃星

  案例二

  蓝某申请执行施某、沈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崇明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0日,从事锯树工作的蓝某经施某、沈某邀请,对其门前树木进行修剪,蓝某在高处锯树枝过程中碰到树枝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相当于道路交通九级伤残。

  经崇明法院审理,判决施某、沈某支付蓝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96915.05元的50%即98457.3元,扣除已支付的61147.75元,施某、沈某再支付蓝某人民币40309.78元。

  判决生效后,施某、沈某均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蓝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施某、沈某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施某现年69岁,沈某67岁,两人均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靠农保为生,施某、沈某居住的村委会、镇政府也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两被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并且两被执行人的儿子结婚后便离家出走,两被执行人共同抚养孙子13年,加上已经为蓝某支付的6万多元医疗费,花光了所有积蓄,现两人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法官将两被执行人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蓝某后,蓝某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表示谅解。但自己在事故中受伤致残,现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难,急需2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最终,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法院为申请执行人蓝某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了2万元的司法救助。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不是法院不作为,也不是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而是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是典型的“执行不能”。

  面对此类案件和被执行人,法院也不能像对“老赖”那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而应考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在符合救助条件情况下,多渠道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供稿人:于正超

  案例三

  陆某等申请执行

  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

  (黄浦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陆某、陈某、吴某、任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黄劳人仲办字第379、380、381、382号四份仲裁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陆某等遂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名下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执行法院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亦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本市黄浦区河南南路33号21楼DE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

  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未在经营地实际经营,经营去向不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另,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患白血病已去世。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营去向不明,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但申请执行人未作同意的表示。执行法院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无履行能力或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以及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因缺乏对交易对象选择、交易风险的预测等方面的充分注意,使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在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不实际经营,又无营业场所,实际已属于“僵尸企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但是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死亡,因此,执行法院无法通过拘留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

  1.如果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2.如果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履行不能而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一定救助;

  3.如果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转破产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符合给予司法救助的条件,则执行法院只能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且不符合给予司法救助的条件。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供稿人:陈辉

  案例四

  刘某申请执行张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宝山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0日,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受伤。因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刘某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民事赔偿。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且下落不明。2016年3月7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亦被退回。执行法官赶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本市的暂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其早已搬离。法院通过公安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寻找到被执行人。

  2018年7月,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同刘某进行了约谈,告知其已查询的财产情况和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并询问其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没有期限限制。刘某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也理解法院的工作,当即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之际,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采取了失信惩戒等强制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公安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亦无所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供稿人:叶灵

  案例五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借贷合同纠纷案

  (长宁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系多年好友,陈某因经商需要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承诺一年之内连本带利还清欠款。一年过后,陈某因生意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李某债务。

  李某无奈诉至上海长宁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20万元,同时承担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案件诉至法院后,陈某即消失不见,无法查询其下落,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皆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见踪影,更谈不上归还欠款。李某只好申请法院对陈某进行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不仅自行前往陈某在本市的经常居住地,同时也委托陈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来寻找被执行人陈某,甚至借助公安力量,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等多项强制措施。

  经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从审判阶段即开始不知所踪,送达法律文书只能以公告送达的形式,且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