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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阳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专栏典型案例
来源: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4-08-14

案例一:2024年3月5日,信阳市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产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500元。

2023年12月28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对潢川县某水产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经营者于2023年10月初转接店铺时,一并接手该大河衡TCS-150电子台秤,该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至案发时止,违法所得共计500元。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23日,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息县某家禽店使用未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4年5月9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我是小吴哥”(抖音号)投诉举报称“在息县农贸市场一家卖鸡的店里,购买的活鸡不够秤,存在缺斤短两”。经查,经营者自2020年购进电子秤使用至今,未依法申请对该电子秤进行强制性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2月6日,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城县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台,罚款1000元。

2024年1月15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商城县某水产店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测,电子秤5kg砝码3次称重测试,电子计量称均显示为5.46kg,故判定为不合格。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2024年6月3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依法对羊山新区某秀水产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计量器具,罚款1500元。

2024年4月25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经查,经营者在销售活鱼过程中私自破坏电子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2024年5月27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依法对信阳市羊山新区某小吃服务铺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计量器具一部,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14日,接群众举报信阳市羊山新区某小吃服务铺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经查,经营者使用的一台电子秤通过按键可以调整称量结果,使500g标准砝码的重量显示为630g。经营者的行为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年1月23日,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县某食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23年12月27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某食品店销售鲜鸡计量器具称量存在缺斤少两现象,对某食品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流动商贩购进涉案计量器具,经检测,上述产品不符合GB JJG 539-2016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七:2024年5月27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浉河区某家禽经营部计量使用不合格器具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佳衡”牌电子台秤一台,罚款2000元。

2024年4月30日,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对浉河区某家禽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使用的电子台秤是“作弊秤”。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八:2024年5月27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玉如意”牌HY-601型电子台秤一台,罚款2000元。

2024年5月6日,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浉河区车站派出所转办件,对浉河区工区路店铺便民摊区“某鸡鸭鹅专卖”门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承认该店使用的电子台秤是“九两秤”。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