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须知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规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哪些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
答: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须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外,其他企业名称都可以自主申报。
例如,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名称不适用自主申报;冠以或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等应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企业名称不适用自主申报。
三、冠以“信阳”行政区划但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吗?
答:可以。
四、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自2018年10月1日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权限下放同时实行。
五、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有什么要求吗?
答: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规则,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河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
例如:1.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3.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汉字组成;
5.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自主申报的,会提供选项,可以从中选择符合经营项目的行业特点;
6.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7.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3)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4)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5)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企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六、如何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登录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gsxt.ynaic.gov.cn),进行名称自主申报。该平台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研发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该系统提供我省开放范围内各类企业名称的信息查询;提供根据字号加行业用语进行自主申报的自主查询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筛查、比对服务;提供企业名称申报、登记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七、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是多长时间?
答: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0日。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
八、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申请人的责任是什么?
答:申请人选择使用与他人近似或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应当承诺自行承担法律风险。名称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骗取登记发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九、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都可以直接办理登记吗?
答:登记机关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申请时,登记机关不审查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本县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是否近似,但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一)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规则的;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未能自动筛选的;
(三)应当预先核准而未经预先核准的;
(四)超过保留期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如果发生企业名称争议怎么办?
答:企业认为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如何申请名称争议处理?
答:企业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明确的争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二)被争议企业属于本县登记管辖;
(三)被争议企业名称为企业现用名称。
十二、登记机关应当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应当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进行纠正。被认定不适宜名称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企业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仍未办理的,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十三、名称自主申报只适用于企业吗?
答:名称自主申报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
十四、如何查询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详细操作指南?
答:可在微信小程序“对企通”(新县)—“办事指南”—“县市场监管局”栏目中查阅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