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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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3MA3X5GCT7J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疆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411************119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准予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审批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新水行许字〔2024〕3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4-09 | 有效期 | 2024-04-12至2029-04-11 |
许可机关 | 新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0061128043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0061128043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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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项;《取水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4月9日受理。 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四款;《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该申请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现场核验达到取水要求,准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该取水工程水源地为新县沙窝镇熊河,按照《河南省工业 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结合生产量,核定年取水量7.5万吨。 取水许可证号为:豫取水(1709)字〔2024〕002号;适用范围:工业生产;许可期限:2024年4月12日至2029年4月11日。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结合现场核验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你单位认真进行整改: 一 、针对供水站生产退水可能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影响。 应完善生产退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要强化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设专人负责计量设施、供水管网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 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的,请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四 、新县水利局负责你单位取水计量等日常监督管理。你 单位应配合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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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