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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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MB1253923N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潘国鹏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413************332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关于《新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新水行许字〔2025〕5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3-03 | 有效期 | 2025-03-03至2027-03-02 |
许可机关 | 新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0061128043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30061128043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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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一级防治指标值,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6%。 (三)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0.7735h㎡。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该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1.17万元(含主体工程设计已有投资39.24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21.93万元)。水土保持防治费48.9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6.04万元,植物措施费23.2万元,临时措施费9.71万元),独立费用10.98万元,基本预备费1.24万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 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的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属于新建幼儿园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免 交补偿费类型。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按规定接受各级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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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