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有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推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发布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和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并经查实的;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
(六)存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交通运输领域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交通运输领域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取得从业资格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存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而且被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备案等手续的失信主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限期内仍拒不改正的或未补办备案等手续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严重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