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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18-12-26

机关各科室、行政审批窗口:

为进一步做好商务局机关信用体系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新政文〔2016〕42号)、《新乡市公共信用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新政办〔2016〕101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5〕428号《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新政办〔2017〕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商务局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

  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求涉及单位、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二、评先选优

在本单位年度评先选优、日常评先选优和向上级推荐评先选优工作中,要求被评为先进的单位、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三、人员招聘录用

在商务局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中,要求被录用的工作人员出具信用报告。

四、政府采购

各科室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要求招投标单位或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五、扶持政策

在商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中,要求申请享受各项国家扶持政策的企业、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六、资质审核

商务局在办理各项审批、扶持政策、年度审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等工作中,对涉及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时,要求其出具信用报告。

七、公共资源分配

在公共资源分配时,要求享受公共资源的单位、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八、干部选拔任命

在商务局机关干部选拔任命中,要求被选拔任命人员出具信用报告。

九、其他需要信用报告的。

在日常工作中,对其信用认定认为需要其提供信用报告的。

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各科室要提高对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认识,以免未查询信用记录和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出现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各科室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市场秩序科,市场秩序科汇总后报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并对各科室使用信用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