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行政审批窗口:
为进一步做好商务局机关信用体系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新政文〔2016〕42号)、《新乡市公共信用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新政办〔2016〕101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5〕428号)、《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新政办〔2017〕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商务局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
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求涉及单位、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二、评先选优
在本单位年度评先选优、日常评先选优和向上级推荐评先选优工作中,要求被评为先进的单位、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三、人员招聘录用
在商务局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中,要求被录用的工作人员出具信用报告。
四、政府采购
各科室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要求招投标单位或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五、扶持政策
在商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中,要求申请享受各项国家扶持政策的企业、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六、资质审核
商务局在办理各项审批、扶持政策、年度审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等工作中,对涉及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时,要求其出具信用报告。
七、公共资源分配
在公共资源分配时,要求享受公共资源的单位、个人出具信用报告。
八、干部选拔任命
在商务局机关干部选拔任命中,要求被选拔任命人员出具信用报告。
九、其他需要信用报告的。
在日常工作中,对其信用认定认为需要其提供信用报告的。
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各科室要提高对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认识,以免因未查询信用记录和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出现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各科室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市场秩序科,市场秩序科汇总后报市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并对各科室使用信用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