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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19-02-20

第一条 为推进湖滨区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已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从事水利建设的从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

  (一)经水利部评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二)连续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管理:

  (一)定期发布。湖滨区水利局在每年年底前将红名单主体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拟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利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湖滨区水利局决定是否列入红名单。

  (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发布一次,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不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将其从红名单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五条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全区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发包中给予优待。招标人可在评标办法信用评分因素中规定对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加分的方法和标准。评标得分相同时,优先确定红名单市场主体中标。采用邀请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邀请红名单市场主体参与投标。采用直接发包时,可优先发包给红名单市场主体。

  (二)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在信用档案抽查、资质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审查时,推荐或延续推荐AAA信用等级;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第六条 在我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转让业务)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三)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七) 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八)有扬尘污染治理不到位行为,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九)有安全生产保护措施不到位行为,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七条 在我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秘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涂改、倒卖、出借、出租、伪造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非法转让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四)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湖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依法认定。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省级以上执法部门已生效的黑名单。

  (二)分级负责。区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及时发布。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由区水利局及时统一发布,有效期限为一年,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管理。市场主体在处罚期及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撤出黑名单。

  其中受到责令停产(业)整顿、暂扣有关证照或暂停有关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整改材料,经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审查认定后方可撤出黑名单。

  市场主体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果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行为,黑名单有效期限在原期限上延长一年。

  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能撤出,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失信市场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或在抗洪抢险救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失信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提出列入黑名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后,可以提前撤出黑名单,但是黑名单有效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发现列入黑名单市场主体的认定依据有误,或者认定依据依法被撤销或更改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通报相关单位,消除影响。

  第九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全区范围内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参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货物和服务发包给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实行“一票否决”,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列在抗洪抢险救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情形除外。

  湖滨区水利局相关监管执法科室要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暗查暗访,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条 湖滨区水利局应当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职履约。

  第十一条 湖滨区水利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和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隐瞒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庇护应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各科室在日常监督管理、建设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等各项工作中,应按本办法规定查询红黑名单记录。对因不查询红黑名单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对红黑名单管理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应提供可供查证的有效线索或证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