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维护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行政处罚的判决,为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绿水青山、蓝天白云,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案因陆某在鸭河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置围网进行围汊养殖,原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立案调查和听证后,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就该行政处罚案件向我市某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撤销原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切实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过全面审查,并与市人大法工委研讨,认为该案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适用法律正确;陆某修建围汊的违法状态和违法后果自2017年6月1日《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一直持续。同时关于“围汊养殖”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围汊”行为有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证实,且经陆某认可并无异议;就“养殖”行为而言,陆某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认可养殖行为,属于自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对于养殖行为的认定,通过间接证据推理得出的存在“养殖行为”的事实结论,符合依据经验法则推定实施成立要件。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法院还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问题,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事实调查能力、证据采集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并对今后加强环境行政、司法配合工作进行了商议。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加强司法保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