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新县财政局深入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一)落实信用报告制度要求。落实《新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22]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报告查询使用制度体系。
(二)明确信用报告查询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三)强化信用报告查询保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查询报告以及证据留存,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四)严格失信供应商信用惩戒。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信用报告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坚决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