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新县泗店京九加油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泗店京九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9FWL834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韩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4 年 7 月 17 日,新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信阳市师 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督性检 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密闭性、气液比、液阻 ”三项检测指标均 不合格,该单位在不能提供最新整改和检测报告情况下仍然正常 营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 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5.6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16 处罚有效期 2024-12-16
公示截止期 2027-12-16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 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 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