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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威力装饰有限公司南城液化气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处罚〔2024〕0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威力装饰有限公司南城液化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403RBT1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甘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11500002024111810120961,匿名举报称:“2024年11月18日在新县城南羚锐大道垃圾站上方新县南城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商家长期存在多收费问题,望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处理”。针对此情况,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你逾期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之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1 处罚有效期 2027-01-21
公示截止期 2028-01-21 处罚机关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0061126879 数据来源单位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0061126879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