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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鑫龙加油加气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处罚〔2024〕08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鑫龙加油加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9FHKFN86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甘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
处罚事由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28日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被检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92#车用乙醇汽油(E10)(VIB),购进数量2吨,进货金额12477.88元,税额1622.12元,标称销售价格为6.29元/升;2024年8月20日购进被检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95#车用乙醇汽油(E10)(VIB),购进数量2吨,进货金额12654.87元,税额1645.13元,标称销售价格为7.19元/升。上述92#、95#车用乙醇汽油经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30日委托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抽查,92#车用乙醇汽油(E10)(VIB)9个检验项目中,所检项目“硫含量、乙醇含量(体积分数)、机械杂质、胶质含量、未洗胶质含量(加入清净剂前)、溶剂洗胶质含量、锰含量、铜片腐蚀(50℃,3h)、铅含量、密度(20℃)”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VIB)》的要求,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VIB)》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95#车用乙醇汽油(E10)(VIB)9个检验项目中,所检项目“硫含量、乙醇含量(体积分数)、机械杂质、胶质含量、未洗胶质含量(加入清净剂前)、溶剂洗胶质含量、锰含量、铜片腐蚀(50℃,3h)、铅含量、密度(20℃)”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VIB)》的要求,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VIB)》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92#、95#车用乙醇汽油的货值金额共计36706.93元,获取违法所得8306.93元。 罚款金额(万元) 5.8742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83069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21 处罚有效期 2028-02-21
公示截止期 2028-02-21 处罚机关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0061126879 数据来源单位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0061126879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经我局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叁佰零陆元玖角叁分(¥8306.93); 2.罚款伍万捌仟柒佰肆拾贰元零叁分(¥58742.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