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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鸿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处罚〔2024〕0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鸿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3X4QHE8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曹冬青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敦促函》(信市监特设提醒函〔2024〕2号),反映新县安泰嘉园小区“电梯底坑积水严重,长期未消除隐患;物业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敦促我局调查处理。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安泰嘉园小区实施现场核查,该小区五号楼1单元在用电梯存在底坑积水、垃圾未清除、无照明灯;三号楼1单元在用电梯底坑潮湿、无照明灯;现场随机抽查三号楼3单元在用电梯,发现有人正在清理底坑积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新市监监特令〔2024〕第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2024年11月1日前对电梯底坑积水进行彻底清理,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现查明:新县鸿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新县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公司,作为新县安泰嘉园小区电梯使用单位,2023年12月04日新县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捷凌联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后者为新县安泰嘉园小区在用8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止,维保费用28800元;2023年12月10日新县鸿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山县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后者为新县安泰嘉园小区在用15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养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维保费用48000元。经核实,光山县顺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电梯维保人员邱智勇、樊志远对安泰嘉园小区上述五号楼1单元、三号楼1单元、三号楼3单元在用3台电梯进行日常维保,填写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其中五号楼1单元自2024年5月11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项记载“底坑积水严重”,至2024年9月23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项记载“底坑有积水”共计11次;三号楼1单元自2024年7月25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项记载“底坑有水”,至2024年10月23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项记载“底坑有积水”共计7次;三号楼3单元自2024年7月25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项记载“底坑有水”,至2024年10月23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项记载“底坑有积水”共计7次,上述维保人员据实填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均经安泰嘉园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现场查看上述3台电梯维保监控视频,五号楼1单元显示日期2023-09-27至2023-12-07;三号楼1单元显示日期1970-01-01至1970-03-23;三号楼3单无视频,均无法确认维保人员维保工作有效时间段视频。新县鸿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泰嘉园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清理电梯底坑积水,未对电梯异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下继续使用电梯,放任电梯“带病运行”。 罚款金额(万元) 3.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25 处罚有效期 2028-02-25
公示截止期 2028-02-25 处罚机关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0061126879 数据来源单位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0061126879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上缴国库。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