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23727015799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兵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2025 年 7 月 13 日下午,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新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新县生活垃圾填 埋场有污水外排的情况。新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在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下游发现,有污水从垃圾填埋场进入金河上游的痕迹,造成部分水体污染。进入场区发现,因填埋库区污水导流管道接口脱开,部分污水外溢。现场已组织人员进行了抢修,但该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方案,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也未向县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3.9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1 处罚有效期 2028-10-11
公示截止期 2028-10-11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