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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讯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9FJ1H36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胡松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该单位擅自改变车辆检测方法,将未按技术要求检测产生的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对豫S97669、豫 SK4692、豫 S9BW16、鄂 AW58W3 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并上传到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和公安平台办结业务,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14.4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6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9 处罚有效期 2029-02-09
公示截止期 2029-02-09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2、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
备注 单项罚款10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