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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6〕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3X5GCT7J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旭疆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该公司于2025年10月5日,在信阳市新县沙窝镇熊河村新建的年产120万吨砂石生产线(洗砂生产线、破碎生产线、砂石筛分生产线)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3.696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8 处罚有效期 2028-04-08
公示截止期 2027-07-08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相关裁量因素。
处罚内容 对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砂石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