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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月华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3X5GCT7J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旭疆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后方料仓存在多处破损密闭不严情况,生产厂房内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并有少量易产生扬尘物料溢出料仓,溢出的物料也未进行覆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 5.6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8 处罚有效期 2028-04-08
公示截止期 2027-04-08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相关裁量因素。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