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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万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万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077802386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才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该单位自2026年1月4日至2026 年4月20日期间,分别对柴油车川 Z8ZD06、豫 SV1F22、豫 S896MX、豫 S98U12、豫 SP5W98、豫 SNC819、豫 S2577U、鄂 A3537Z的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执行检测技术标准中附录 A A4.4 和附录 B B4.2.5 的要求进行操作,但却对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构成了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4.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48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7 处罚有效期 2028-10-27
公示截止期 2027-10-27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 罚 , 适 用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时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2、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
备注 单项罚款10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