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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鑫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3环罚决字〔2026〕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县鑫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3MA9K3XCP9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和叶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该单位于2026年7月1日-13日,分别对车辆豫 SGH567、豫 S96111、豫S98888、豫 S96999、豫 S99555 在使用双怠速检测法检测时,在高怠速检测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转速,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有关检测规定,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发现有转速告警的情况下,该单位仍对上述 车辆完成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3.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7 处罚有效期 2028-10-27
公示截止期 2027-10-27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县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3419486644Q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25(豫环办[2022]72 号)和现场取证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2.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备注 单项罚款10万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