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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场监管工作细则
专栏本县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新县  |  发布时间: 2021-12-16
新县农业农村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pdf
关于印发《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场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内设各股室:
现将《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场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2日

 

新县农业农村局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市场监管

工作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加快打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 按照新办[2020]11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农业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转变监管理念,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农业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即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行业等。 
    第九条  将辖区内所有农业(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在开展农药、种子、肥料、饲料等专项检查活动时采取定向抽查方式,开展统一性春、夏、秋季农资打假活动时采用不定向抽查。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机构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日期、检查对象、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处理情况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追溯,防范执法风险。
    第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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