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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专栏本县政策法规
来源: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3-07-21

关于印发《新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4

 

 

 

 

新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室、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运行机制,文件起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主体,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和文件存档;局法规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牵头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协调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

局属各单位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局法规处。

第四条 以局名义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局法规统一进行复审,由局法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并在拟文稿纸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五条 对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后,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

第六条  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提出协查需求。申请协查时,应当向联席办提供协查申请书、需要协查的政策措施文稿、条文依据对照表、审查的初步意见等相关资料。协查申请书中应写明出台政策的背景、依据、需要协查的内容及原因等。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对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4类18条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一条 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十四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报局法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五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及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新县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一事一议”政策措施 £

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选择""

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自查

意见

 

 

 

签字:          日期:

复核

意见

 

 

 

签字:        日期:

竞争评估影响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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