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新市监〔2021〕5号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 号) 中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的要求, 结合我县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自主申报等改革的需求,遵照《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即日起,在全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是指在申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后,各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严查弄虚作假,打造诚实守信,快捷便民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
(一)要加强信息核实。要通过企业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寄递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尤其是对经营范围涉及人员聚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生命健康、噪音油烟扰民等项目的企业,要强化对该部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实。
(二)要加强社会监督。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要做好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发现问题严查到底。
(三)要依法查处虚假登记。对发现并核实企业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企业监管、登记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登记。
(四)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的规定》第十条,工商部门主要依法查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局登记注册审批股报告。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样本
2021年2月24日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 地址: 河南省 市
三、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是否属于居民住宅: 是 □ 否 □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 是 □ 否 □
六、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
□无偿使用,提供人:
□其他方式 ,提供方: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 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属于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 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 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 √,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